航運法規迎來重大調整 海商法修法草案擬增設海商專業法庭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是調整責任限額賠償數額,並為釐明海商民事關係責任、尊重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貨物運送契約當事人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提升海商案件求償效率、配合我國已訂有涉外準據法之相關規範,及簡政便民之目的,以期有利我國航運之發展。

本次共計修正三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二、 本法用詞定義。三、 增訂設置海商專業法庭規定。
四、 刪除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讓與之物權契約以行政機關蓋印證明為生效要件。五、 刪除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數額之船價制,修正船舶所有人所負之限制責任範圍,並調整金額制責任限制數額之計算方式。六、 定明公務機關基於航道安全或海洋環境保護目的代船舶所有人打撈移除拆毀船舶或使之無害所生之費用,不適用責任限制。七、 增訂海事優先權之實行方法,及實行時相關司法文書得向船長送達規定。

八、 尊重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貨物運送契約之契約自由原則。九、 增訂運送人對未經受領貨物之處理方式及可寄存貨物之處所。十、 增訂運送人與託運人貨物裝載得約定發給海運單或其他運送單證。十一、 增列載貨證券應記載事項及海運單記載得準用之規定。十二、 增列交運貨物重量為託運人應通知運送人之事項內容,並修正運
送人不得以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十三、 增訂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後,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得向其可追償之人請求之效期及其屬性。十四、 增訂對於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貨物,託運人應提供資訊。

十五、 增訂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免責事由。十六、 增列得主張抗辯及責任限制之主體。十七、 刪除載貨證券所生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規定。十八、 修正因貨物運送所生爭議之管轄法院規定。十九、 刪除於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得扣押加害船舶之規定。

據了解,海商法於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五十一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及九十八年四次修正,其中八十九年修正係漏字補正、九十八年修正係因應民法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距八十八年之大幅修正,迄今已逾二十五年,期間關於海商事件之國際公約及國際規則締結及修正有之,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所需,確有修正之必要。

航運船期表

建華海運20250801

建華海運20250801

中聯航運20250801

中聯航運20250801

航運新聞

近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