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接軌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大幅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修正「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四十四年十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茲因應實際業務運作需求及依規費法規定應定期檢討收費基準,並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所訂定之相關規範,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增訂「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屬於訓練機構以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者於籌設階段應備妥申請文件之一;刪除附件三訓練規範有關財務規範/收支/紀錄之內容。二、 為因應實務運作,並簡化行政程序,增訂訓練機構航空器同型機種數量變更時,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所應檢附之文件,另刪除訓練場所變更時應申請換發許可證之規定。三、 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修正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時之相關程序。四、 增訂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主任教師,其最近二年內有重大意外事件以上違規紀錄者,不得擔任之消極資格規定。

五、 修正現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分類。六、 因應實務運作需求,增訂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訂定訓練計畫之
規定。七、 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九號附約修正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同時為因應現行安全管理系統實務做法,增訂安全管理系統手冊規定,以資適用。八、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定期檢討相關規費收費基準,為落實規
費徵收以費用填補與成本回收為計費原則,俾適時反映政府服務成本及物價水準變動,故就規費費用、收取方式及項目酌作調整。九、修正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除英文以外之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節譯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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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華國際運通2-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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