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部分修正條文,本次修正要點如下:修正申請核 (換 )發許可證規費繳納時點,刪除外 國籍船務代理業應提送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之規定。刪除股東持股變更應報請備查相關規定,統一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項目,並增訂變更許可證登載事項,應換(補)發許可證之規定等。
其中條文修正如下第六條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申請書。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經理人名冊(附件二)。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第七條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其指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不得對外營業。第八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
第十條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對照表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船務代理業應填具申請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船務代理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對照表,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