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發佈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修正規定如下: 一、為辦理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物流業務或公司營業項目中列有倉儲業,其符合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作業規定,從事保 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營業資金,得由會計師簽證證 明。 三、物流中心登記之申請,應檢具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所在地 海關申請登記,經書面審查如有不符事項,海關應於十日內通知限 期補正。

四、物流中心如設於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 之地點者,於申請登記前應先檢具交通路線圖,向所在地海關申請 勘查。海關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函復勘查結果,經勘查核准後,始 得申請登記。 五、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合格後,海關應於十四日內派員 實地勘查,並由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二)物流中心內應有充足場所供載貨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 貨物。 (三)倉儲設備:

1、物流中心具有確保存倉貨物安全之設施。2、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 異動及進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3、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設置專區存放。4、配合電腦控管作業,設有貨架存置貨物或設有平面倉 位。貨架、平面倉位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 露天處所均應標明區號,其圖示應向海關報備,並張 貼於倉庫明顯處,且可供海關隨時自其電腦查核。5、有足夠倉儲空間及器具,供貨物裝卸、理貨、查驗、加封及因物流所必需之重整或簡單加工。

(四)應設有獨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物流中 心之查對、門禁管制及巡邏工作。 (五)出入口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露天處所須設置 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攝錄及供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 之監控系統,並應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監控錄影檔 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 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 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 核准免設置。 (六)設有海關稽核人員辦公處所及必要設施,備有可供線上 查核之專用電腦。

(七)設有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有關物流中心通關作 業事項。(八)電腦軟、硬體設備:1、設有電腦與海關連線,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2、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裝,以整箱包裝者,其外箱條碼應標示內裝數量,貨物進出倉之登錄應以電腦刷碼方式辦理。但貨 物及其外包裝均不適於以條碼標示,經海關核准者, 得以人工登錄電腦。3、進倉(儲)登錄:貨物經點收登錄後,立即由電腦產生貨物進儲相關帳表及儲位明細;其與原申報比對不 符者,應列印短裝、溢裝或其他不符情形表報。4、重整或簡單加工之控管軟體。5、出倉登錄:出倉貨物應憑電腦揀貨訊息下架登錄,產生貨物出倉相關帳表。6、貨物之移倉及異動應即更新存倉及儲位紀錄。7、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及存貨管控軟、硬體:進出單據產製及電腦門哨管控系統,並依海關對進出口貨櫃(物) 之控管規定設置軟、硬體設備。8、自主管理軟、硬體:供帳冊管理及相關表報之查詢列

印。9、查核軟、硬體:供海關實地查核及遠端稽核。 實地勘查如有不符事項,海關應於勘查完成後十日內通知限期 補正。符合規定者,於其繳納保證金後核發登記證;設有露天 處所者,應於登記證登記事項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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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洋聯運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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