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優先續約權 地院駁回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地方法院發對原告大日開發公司與被告基市府間,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事件,十六日下午三點宣判,對大日開發公司請求的優先續約權之訴,予以駁回,全案得以上訴。

基隆地院駁回的理由,包括據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二次簽定的OT契約,營運期間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僅是大日公司得據以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謂大日公司即因此取得優先定約的「資格」。

基隆地院指出,依促參法施行細則及作業指引規定,基市府在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三年的財務狀況,含停車場及附屬事業之商場、各商家營運收入情形的相關資料。

由於大日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是一一一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基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上開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上開OT契約約定情形,且近三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的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導致基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的財務狀況。

基市府以大日未依基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基市府所有為由,是否准予大日優先定約的申請,自與促參法施行細則、基市府與大日第二次簽定的OT契約或作業指引無違,基市府依約行使准否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的裁量權限,亦無恣意濫用其契約上權利的情事。大日公司主張OT案有優先定約權,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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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海運02-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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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邦船務代理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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