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為簡政便民,預告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倉儲業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下稱AEO)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將年度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者,得免再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下稱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簡化業者行政作業。本修正草案業於114年4月25日預告期滿,將於近日修正發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送海關備查。另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下稱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一次自我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鑒於AEO倉儲業者多屬自主管理業者,且AEO驗證基準已可涵蓋海關對自主管理業者之稽核要項,爰草案增訂本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定明將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之AEO倉儲業者,得免再依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節省廠商作業成本。
關務署補充說明,我國AEO制度係依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WCO SAFE Framework)所訂規範制定。自98年12月實施以來,我國優質企業已達948家,包含524家一般優質企業及424家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其貿易額約占我國年總貿易額50%。海關除提供AEO進出口業者低度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等通關便捷優惠措施外(其平均通關時間較一般業者快3倍以上),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提供製造業、報關業及倉儲業等其他業別AEO優惠措施,有助提升廠商服務品質與競爭力。
此外,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出口至與我國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包括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瓜地馬拉及加拿大等10國,可享有與上開國家AEO業者同等通關便捷優惠。尤其在美國關稅政策衝擊下,AEO制度除可強化國際供應鏈安全與便捷外,更可降低業者行政成本,並提升其物流管理及出口競爭力。歡迎有意加入之業者至本署「AEO專區」(http://aeo.customs.gov.tw)進行瞭解,並就近向各關AEO窗口(https://aeo.customs.gov.tw/portal/aeop12?language=chinese)洽詢申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