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攬公會研討會聚焦主提單與分提單責任義務

海攬公會召開「承攬運送人對於主提單與分提單之責任義務應有的認知」研討會,由理事長陳木枝(右三)及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左三)主持,運研所副所長陳賓權(右二)與會致詞,會中也邀請到海商法專家學者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王肖卿教授(左),FIATA副會長也是台灣運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如總經理(左二),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海上保險部陳金池協理(右)主講。(記者陳瓊如攝)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公會9月22日召開「承攬運送人對於主提單與分提單之責任義務應有的認知」研討會,由理事長陳木枝及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主持,運研所副所長陳賓權與會致詞,會中也邀請到海商法專家學者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王肖卿教授,FIATA副會長也是台灣運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如總經理,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海上保險部陳金池協理主講。

陳木枝理事長表示,客戶要求理賠有各種狀況,海攬業者對貨主應盡全力完成運送,使命必達,以如同運送自己貨物的心情,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運研所副所長陳賓權與會致詞提到,公會在陳理事長領導下,作為業界與政府橋樑,無論在業界法規與教育上,對海運奠定深厚基石。海攬業者面對權責不對等風險,業者常成為夾心餅乾,還有跨國法律,像中國大陸完成海商法修正,還有數位電子提單等問題。

王肖卿教授分析,大陸海商法新法,未有司法認證及司法解釋,因此目前各方說法不一,本文則可保證說較不偏離實際
。整體修改對承攬運送人的影響是優點勝於缺點。而兩岸運輸被解讀為國內運輸,包括國際運輸在內,均被套入適用大陸新法應是意外。貨櫃之甲板載運是最大優點,建議FBL正面納入甲板裝載更明確文字,法定免責於航行過失及船上火災不適用是遺憾。其他如遲延交付無人提貨,留置權規定則於責任義務影響不大。至於貨單公約僅將於十月開放簽字,考其用意及內容暫不影響任何責任義務。

楊瑞如總經理在會中重點提醒,若貨代曾簽署「若無人提貨,由貨代與貨主負連帶責任」之切結書:船公司將直接向貨代求償,不論提單由誰持有。建議:貨代應向貨主取得Back-to-Back Indemnity(背靠背賠償條款),內容應明確涵蓋:Demurrage、Detention、Storage等具體費用類型,危險品事故所生一切費用。後續建議行動:審查現有客戶合約中的責任條款,建立直發單操作內部審查程序,諮詢海商法律顧問評估合約架構,評估貨代責任保險的涵蓋範圍,向客戶取得Back-to-Back Indemnity承諾。

國泰陳金池協理針對承攬運送人責任保險實務-論主、分提單之責任歸屬,提出結論與建議 1. 海上運送事宜: 基於與實際運送人之載貨證券關係向其提出補償請求。2. 內陸運輸事宜: 拖車公司經濟實力往往低於運送人,歐美先進國家常設有類似責任限制規定用以提供保護 3. 裝卸港所在地倉儲事宜: 同2 。4. 其他有償服務,例如報關及其它加值服務: 通常很難找到Supplier求償 5. 除非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應自行承認責任、清償索賠 或支出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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