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公告陸製過氧化苯甲醯反傾銷稅期滿前受理延續申請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該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於111年3月2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自公告之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課徵期間將於116年3月20日屆滿,生產者或團體認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者,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財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

財政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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