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國務院公佈《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2026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該規定納入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管理及禁止、限制、反制措施。
根據中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所作說明,這項規定的制定背景是基於深化對外投資領域改革,健全境外投資法律體系等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參與國際產業分工合作不斷深化。隨著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地緣政治風險上升,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長期以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範性檔等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服務的模式已不符合現實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階專門立法將長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更好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明確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對外投資高品質發展。
在《規定》制定過程中,起草部門依法立法有關要求,按程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提出推進對外投資立法。制定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列入《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梳理對外投資實踐中的成效和問題,通過書面徵求意見、赴地方調研、走訪企業、召開專家座談會等方式,深入瞭解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學者和律師的意見並充分研究採納。起草形成工作稿後,司法部先後三輪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100多家單位意見,多次組織專家論證,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充分吸收採納,反復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式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後公佈施行,廣泛徵求並充分吸納各類意見建議,是各方面智慧的結晶。
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規定包括:一是國家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的科學性、安全性,推動投資便利化和有效防範風險相結合。 二是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關國家(地區)投資環境變化和風險程度等,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的對外投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指導、監督投資者規範投資經營行為。 三是與現行制度銜接,明確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四是明確國家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五是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要求投資者規範投資經營行為,不得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
惟考量近年來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孤立主義上升,個別外國政府、組織等對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其公民、組織的正當權益,侵害我國海外利益。為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準,加強保護力度,《規定》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二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投資經營等方面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可以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三是針對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交易,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剝奪或者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為保護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正當權益、保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性、防禦性措施,不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也不影響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