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機動車輛占用道路 中市環保局攜手警察局114年清除逾3300輛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持續與警察局合作,加強查報及清理占用道路的廢棄機動車輛,進行廢汽車拖吊作業。(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為維護市容景觀與道路通行安全,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持續與警察局合作,加強查報及清理占用道路的廢棄機動車輛。環保局統計,一一四年一月至十二月全市共查報廢棄機動車輛五千四百三十八輛,經勘查認定後由環保局完成移置三千三百六十六輛,約占百分之六十二;另有二千零七十二輛在環保局複查或拖吊前即由車主自行移置處理,約占百分之三十八,有效改善道路及公共空間環境。

環保局表示,遭棄置的廢汽、機車常占用道路、停車格、人行道及騎樓,不僅影響用路人通行安全,也有礙市容觀瞻。經現場勘查認定為廢棄車輛後,會先張貼清理通知書,若車主逾期未清理(無牌廢車逾四十八小時、有牌廢車逾七日),環保單位即可依法拖吊移置至暫置場。一一四年完成移置車輛中,以機車為大宗,共三千一百二十五輛,汽車二百四十一輛,顯示市區廢棄機車問題較為普遍。其中未懸掛車牌的廢車由環保單位張貼通知後完成移置二千二百三十七輛;有懸掛車牌的廢車則由警察單位張貼通知後完成移置一千一百二十九輛,展現跨機關合作的執行成效。

環保局長吳盛忠指出,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廢棄車輛係指外觀髒汙、銹蝕、破損,明顯失去原效用,或事故、解體而不具使用功能的車輛。提醒民眾如有老舊車輛已不再使用,切勿任意棄置,可透過環境部「廢車回收一站通」服務網站辦理報廢回收。汽車滿十年可領取一千元回收獎勵金,機車滿七年可領三百元,並可依車況領取回收殘值;若搭配汰舊換新或換購電動車相關補助,也能兼顧環保與節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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