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
財政部預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並應海關實務管理需要,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增訂經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之公司因企業合併或分割而消滅,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繼續辦理保稅業務之作業程序,以銜接保稅工廠營運及帳務管理。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三、 配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發布,刪除快遞專差相關規定,並明定攜帶價值未逾免簽證限額貨物出口,得由廠方指派人員辦理,俾利實務作業。四、 定明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輸往其他保稅區或國外之辦理規定,俾利實務作業。五、 增訂保稅工廠因違反規定經海關廢止登記,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以避免廢止登記處分形同虛設。
據了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