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二千四百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元)為限。
稅務局表示,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