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簡政便民 預告修正貨棧自主管理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草案,為減輕業者負荷及簡政便民,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為考量當年度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之新任專責人員,對相關法令規範具有熟悉度,爰增訂但書規定,該等人員當年度得免接受在職進修講習,以減輕其負擔並降低業者人力調度負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已具備自主管理要件,於其設置場域內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稅倉庫,得不受須滿三年方得申請實施自主管理之限制,以簡政便民並利業者營運。

據了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四次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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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泓船務代理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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