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十七歲王姓少年一一二年到台中大安區「大安濱海樂園」戲水,在衝浪及風箏衝浪區遭浪捲走溺斃,其父母對主管機關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等求償二百多萬元;法院發現,現場雖有告示但僅座標、經緯度,一般人「根本看不出邊界」,無適當的戲水範圍標示,判國賠二百一十八萬元,可上訴。
王的父母主張,兒子一一二年六月三日和朋友到大安區「大安濱海樂園」海水浴場戲水,王下午四時多溺水失蹤,直到五日清晨五時遺體才在附近南園沙灘被發現。他們認為,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是大安濱海樂園的管理機關,其多次向新聞媒體稱,樂園是台中市府公告開放水域遊憩海域,有聘請退役蛙人的合格救生員進駐,平日有二名蛙人救生員在場,假日增加至四名。
少年父母說,兒子當時進入樂園「衝浪及風箏衝浪區」,並非在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且現場也無適當的警告、標示,二名救生員沒確實近巡邏、警戒勸離及沙灘救生哨等工作,顯有過失,對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負責管理的台中市海龍海上救生協會及二名救生員,提告求償二百一十八萬多元。
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抗辯稱,現場、網站上均有警告標示,管理無疏失,王姓少年在「衝浪及風箏衝浪區」戲水,而非在「沙灘戲水區」內,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台中市海龍海上救生協會及二名救生員認為,王姓少年不依告示強行犯險,超過範圍五百公尺,已非在戒護區範圍。
台中地院查,現場雖設有「沙灘戲水區」、「衝浪區風箏衝浪區」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的座標點、橫縱座標與經緯度,但需儀器測量非一般人肉眼能看出,若無另為醒目標示,遊客根本看不出區域位置、邊界,周邊海中也僅插著零散幾根竹竿,遊客看不出戲水範圍,管理有欠缺。
台中地院並根據父母求償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認為求償有理由,判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一共應給付王的父母二百一十八萬三千九百三十元;另認定台中市海龍海上救生協會、二名救生員無過失,該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