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復查新規上路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更具彈性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修正規定如下, 十五、復查案件無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復查申請有理由者,復查會會議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 一部,並得視案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復查申請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顯屬違法或 不當者,仍應以復查申請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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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海運1-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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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船務代理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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