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男子不願繳回押標金七百七十萬元,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管收前,男子火速繳回一半並辦分期償還,才免於執行管收。
基隆七十五歲黃姓男子與他人合夥開設工程行,涉嫌與他人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讓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參與移送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理石門水庫清淤案的公開標案時,利用無競標的工程行湊足競標廠商數,使特定的廠商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經檢調偵辦,並經移送機關追繳該工程行押標金新台幣七百七十萬元,逾期仍不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
宜蘭分署收案後,積極執行工程行及各合夥人名下財產,惟僅追回部分欠款,移送機關尚有六百萬餘元未能受償。經深入追查財產狀況及資金流向,發現該工程行實際的負責人是黃男,而黃男在民間社團相當活躍,還身兼多家公司的董事長,財力雄厚,且有將個人名下資金二千七百三十三萬餘元移轉到親友帳戶情形。
此外,黃男另能自由從其他第三人公司帳戶,提領現金三千八百七十七萬餘元、匯款一億二千四百二十九萬餘元到親友或工作夥伴帳戶,顯然並非無清償能力。
八月十三日上午黃男自行到場,對資金流向無法清楚交代,他表示,因為年事已高無穩定收入、僅願每月自行繳納二萬元,行政執行官見他無繳款誠意,並符合「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隱匿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情事及管收必要,當場施予留置。在送法院聲請管收前,黃男才火速籌足三百萬元繳納,餘款辦理分期繳納,始免於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