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驗船中心(CR)近日發布最新《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及《海巡艦艇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預定自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驗船中心(CR)為我國政府授權之驗船機構,成立至今已七十餘年,主要執行船級與國際公約之檢驗與發證、離岸風電工程驗證及現場檢驗等專業服務。船級規範為船舶設計、建造與檢驗的重要依據,涵蓋船體結構、機器與電機系統、材料設備等各項技術標準。此次規範針對航海安全系統、漁船相關規定、高速船操作條件及緊急設備安全監控等多面向進行調整,重點如下: 一、航海安全系統規定修訂:為因應現行設備性能標準更新,修訂第XIII篇航海安全系統內容,並新增5種類型之船級註解(NSL、NSLES、NSLESD、NSLES (COS)、NIBS)。各註解依據船上航海安全布置及設備配置進行分類,協助船東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用等級,強化航行安全認證標準。
二、漁船規定修訂:配合「漁船入級準則」制定,明定船長24 m以上之漁船須符合該準則要求,未滿24m者得參考IMO之漁船準則或安全建議。此外,新增Fishing Vessel、Trawler 及Stern Trawler等註解,以提升漁船結構與營運安全性。三、緊急發電機引擎監控與警報規定增訂:參考國際船級協會聯合會(IACS)最新統一要求(UR)M63增訂緊急發電機引擎之監控與警報項目,包括燃油高壓管洩漏、油霧偵測、滑油及冷卻水高溫/低壓警報及超速警報,以提升緊急設備運作之安全與監控能力。
四、高速船操作條件增訂:為提供船舶設計者及船東對高速船或海巡艦艇建造及入級規範於初步設計上之評估,新增下列操作條件規定:1. 垂直加速度設計值下限:依據船型(如客貨船、補給船、巡邏艇、救難艇)及營運海域(如開闊海域、限制開闊海域等)設定,提供設計者及船東於設計階段參考使用。2. 操作條件評估:設計者應界定船舶最大允許之有義波高,並與結構容許限制相符,納入船舶操作限制條件,以確保實際航行狀況不超過設計耐受範圍。

驗船中心(CR)表示,為配合國際公約及其他相關規範發展趨勢,並回應業界實務需求,將持續提升服務品質,增進船舶與海上人命安全,減少船舶對海洋環境之衝擊,進行規範之滾動式修訂與優化,據此提供優質且高效率的船舶檢驗服務,為航行安全把關。本次發布之《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及《海巡艦艇建造與入級規範2026》內容,已刊登於驗船中心(CR)官方網站(www.crclass.org)「出版刊物」頁面,歡迎業界參考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