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為鼓勵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二千元措施,實施期限至一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民眾於一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購買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節能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無法申請退還。
基隆分局說明,民眾申請退稅,除了郵寄紙本或臨櫃申請外,財務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線上申請方式(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點選「簡化身分認證(退直撥退稅)」登錄買受人資訊並上傳下列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申辦:一、買受人台幣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二、購買節能電器所取得之發票或收據,三、載明型號及製造號碼之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或機器銘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