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一百一十九萬餘元,被告張秉鈞議員經一、二審上訴,直到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張秉鈞的上訴,維持原判。市議會在判決確定日,即認定張秉鈞解除市議員職務,並追回已領取的各種款項費用。
張秉鈞在二0二三年參加黨內立委初選,收政治獻金一百萬元未申報,最高法院考量被告張秉釣,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一年十一月,褫奪公權四年,政治獻金法判處可易科罰金刑四月,均緩刑五年,公庫支付八十萬元。
最高法院表示,張秉鈞雖獲緩刑確定免入監執行,但因刑法規定,褫奪公權四年從裁判確定日起算,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張秉鈞在判決確定日,即解除市議員職務。
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十九屆議員,竟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問金及所生的孳息,共計一百一十九萬二千0八十九。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由父親張錦煌轉交,支持者所收受捐贈贊助參選立委的政治獻金一百萬元現金。
一審及二審考量張秉鈞因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但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復有犯罪所得者都已自動繳回,堪認已深有悛悔之心,判刑一年十一月,及有期徒刑四月,各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
張秉鈞提上訴主張,自己也有出錢聘任助理,原判決量刑沒有審酌,他把錢用在公用;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經交代這些審酌事項,因此駁回上訴。
據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解職者,自解職日開始停止發給,已發給的款項將追回,包括研究費、健康檢查等款項。且由於張秉鈞任期已過半,選區不超過二分之一,因此沒有遞補或重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