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嫌違反選罷法 台中高分院判當選無效確定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與其父親在一一一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鄉鎮民代或村長候選人支持,一審施與其父分別被判刑三年二月、三年四月,都褫奪公權三年;民事部分,施當選無效,此案刑事、民事部分都上訴二審,刑事部分在五月初審結,判施與其父三年一月、三年三月,仍褫奪公權九年。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十八日審結,駁回上訴,判當選無效確定。

起訴書指出,一一一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施嘉華參選彰化縣第三選區(和美)縣議員,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較具地方影響力的鄉鎮民代表或村長候選人。其中,施嘉華贊助五萬五千元的文宣筆、打火機給伸港鄉周姓鄉代候選人,施復興贊助價值約七萬二千元的口罩給邱姓和美鎮民代表候選人,贊助一萬五千元的文宣筆給林姓伸港鄉代候選人,要求這些候選人協助,讓選民投票給施嘉華。

施復興父子應訊時強調,他是與村長、鎮代候選人聯合競選,才會代購各種文宣品,並向相關候選人收取文宣品費用,並非賄選。施復興腦部曾手術,經常忘記事情,檢察官偵訊時態度凶悍,導致他們記憶力混亂,才不記得曾向聯合競選者收款等事項。

刑事部分,二審台中高分院在今年五月初審結,認為施與其父涉犯交付賄賂罪,部分犯罪事實與一審認定不同,分別減輕一個月,改判三年一月、三年三月、褫奪公權三年,仍可上訴。

民事部分,一審認定,施與其父假借免費提供文宣品等名義,等同變相給付,藉此影響周等三人的投票意念,主觀上是基於賄選的犯意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上開賄賂之交付與周慶郎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賄選行為明確,已堪認定,認為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行為,判當選無效,此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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