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財部是為執行特別防衛措施徵收額外關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額外關稅課徵之範圍,包括花生、東方梨、糖、大蒜、檳榔、雞肉 (含雞腿、雞翅及其他雞肉塊)、液態乳(含食用動物乳及其他液 態乳)、動物雜碎(含家禽雜碎及家畜雜碎)、紅豆、乾香菇、柚 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及食米(含稻穀、糙米、白米及米食 製品)等十五種貨品。每年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貨品及其稅則號別由財政部公告之。
額外關稅應於前點所列進口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所定基準數量, 或進口價格低於所定基準價格時課徵,並以該二基準所計算稅額較 高者為之。但動物雜碎以其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課徵額外關 稅。 進口貨物適用之基準數量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第五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其額外關稅之課徵方法、課徵額度及課徵期間訂定如下: (一)課徵方法:1.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 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 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 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2.由旅客攜帶以及郵包寄遞進口,經繕具進口報單者,應計 入累積進口量,並依規定課徵額外關稅;未繕具進口報單 者,雖不計入累積進口量,但於起徵點之後進口者,應依 規定課徵額外關稅。3. 「G1(外貨進口)報單」及「D2(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 口)報單」,應列入進口數量之累計。但該等報單中之三 角貿易貨物、扣押貨物、放棄貨物、退運貨物及國貨待復 運 出 口 ( 海 關 納 稅 辦 法 代 碼 分 別 為90、91、92、94、71)除外。
4.同一時間報關總量跨越起徵點數量時,按個別報單進口數 量比例計算免收額外關稅之數量;同一批貨物數量跨越起
徵點數量者,按報單申報項次先後計算免收額外關稅之數 量,超過數量部分應予課徵。5.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 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 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 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 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6.進口人申報之稅則錯誤,惟經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屬課徵 額外關稅之貨品項目,應依海關核定之時間為準計入累積 進口量,如已達基準數量時,應加徵額外關稅。 (二)課徵額度應加徵原應課徵關稅稅額百分之三十三點三。 (三)課徵期間為進口數量達起徵點之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進口貨物適用之基準價格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採用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二年平均之每公斤起岸價格,部分無進口實績之貨物,得參考我鄰近國家之起岸價格及我計算關稅等值時所用之國外價格估算,其額外關稅之課徵方法及課徵額度規定如 下:(一)課徵方法:1.依關稅法核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超 過基準價格百分之十以上時,應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 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加徵額外關稅。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 者除外。
2.由旅客攜帶以及郵包寄遞進口,經繕具進口報單者,應依 規定課徵額外關稅。但未繕具進口報單者除外。 (二)課徵額度:1.以國內幣值計算之進口價格和本項定義之基準價格之間之 差額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課徵額外關 稅。2.基準價格和進口價格之間之差額(以下簡稱差額)大於基準價格之百分之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百分之四十 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十之部分課徵百分之 三十之額外關稅。3.差額超過百分之四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百分之六十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四十之部分課徵百分之五十之額外關稅,再加上前目之額外關稅。4.差額超過百分之六十,但小於或等於基準價格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應就該差額超過基準價格百分之六十之部分課徵 百分之七十之額外關稅,再加上第二目及前目之額外關 稅。5.差額超過基準價格之百分之七十五,應就該差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之部分課徵百分之九十之額外關稅,再加上第二 目、第三目及前目之額外關稅。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之國際協定,涉及特別防衛措施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