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CFC須謹慎 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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