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洋委員會為透過地方民間組織協力與配合及公部門的資源投入,擴展該會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業務層面及將效益延伸至地方基層,特辦理補助公告,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或本會114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並依申請單位向該會來函提出申請(以該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之先後順序辦理補助事宜。補助項目: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產業發展等業務。補助對象資格條件:依法登記立案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漁會、合作社及其他人民團體。
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補助單位應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並於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函送該會提出申請(以該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但專案交付案件者,不在此限。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用單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帳戶資料及活動執行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該會辦理,經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審查方式:依「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書面審查。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該會對同一團體每年補助至多3案。每案原則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但計畫及活動為該會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90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