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務院修改國際海運條例明訂反制措施施行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國務院經常務會議近日通過修改〈國際海運條例〉,明訂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中國大陸國際海上運輸業者、船舶或者船員採取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方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即日起公佈施行。

中共國務院公告指出,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中國大陸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船舶或者船員採取或者協助、支持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除有關條約、協定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外,中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靠泊中國港口的該國家或者地區的船舶收取特別費用,禁止或者限制該國家或者地區的船舶進出中國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該國家或者地區的組織和個人獲取中國國際海上運輸相關資料、資訊以及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

中共國務院公告決定對其《國際海運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國際航運交易平臺服務等業務。”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國際航運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經營者名稱、註冊地、聯繫方式、平臺服務協定、航運交易規則等資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國際航運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資訊的,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開展相關業務。”
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海運相關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終止上述行為,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
五、將本條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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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敬海運株式會社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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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海航運02-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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