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八月三十一日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最近有買賣房地產或即將買賣房地產的人務必注意,八月三十一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只要是在八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八月三十一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稅務局指出,一般民間的慣例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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