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發佈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其中針對第 五 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五、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六、公司旗幟、標誌圖。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第七條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對照表,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亦須填具申請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船舶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對照表,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另對於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第 九 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並附營運計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第 十 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第 十二 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前項登記內容有新增、變更、終止、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四 條 船舶運送業因客貨運需要,租船、傭船、受委託船舶營運,應填具申請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以光船出租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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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船務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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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達航運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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