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 台北報導
高雄關發佈訂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試辦空運進口貨物轉運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試辦空運進口貨物轉運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 為執行高雄小港機場與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間,空運進口貨物轉運空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一) 待轉運貨物:指自高雄小港機場空運進口,在艙單階段由業者申請轉運至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之貨物。(二) 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於一般倉中另以實體隔離等措施加強管理之區域,專供待轉運貨物於艙單階段儲放,不受理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本區貨物卸存地點(以下簡稱卸存地)代碼由業者提出申請,海關另行公告之。
三、 進口艙單申報依下列方式辦理:(一) 進(轉)口貨物主艙單(N5101)申報:1. 主艙單由運輸業航空公司傳輸。
2. 自國外承攬待轉運貨物及主艙單收貨人須具空運快遞業者資格。(二) 進(轉)口貨物分艙單(N5101H)申報:1. 分艙單由運輸業航空公司或承攬業者傳輸。2. 高雄關「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不適用N5101X(進口貨物以艙轉報快遞分艙單)。
(三) 袋號清表申報:1. 空運進口快遞以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之電子商務貨物,符合關務署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台關業字第一一一一OO八O八三號公告者,經向臺北關申請取得海關核發之編號後,得有條件少量併袋通關。
2. 主艙單收貨人申報空運進口快遞貨物袋號清表,於袋號清表與艙單主、分號比對完成後,系統發送空運快遞貨物點貨資料(N5171)給主艙單之卸存地,俾點袋(件)進倉。3. 袋號清表明細備註欄應為空白。4. 主艙單總件數、分艙單數量、袋號清表明細及外袋號關係詳如說明。(四) 主艙單、分艙單及袋號清表之卸存地均為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公告代碼。
四、 運輸業或承攬業者應將艙單傳送高雄小港機場貨棧(即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雄華儲)及臺北關相關貨棧。